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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劳分配与大集体小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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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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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4-16 01:07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,具有积极的作用,不能加以否定。供给的范围不宜过宽,不要一下子什么都包下来。在集体生活中应当允许个人有适当的自由,也就是大集体、小自由。集体生活中的个人选择自由,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,不是越来越小,而是越来越大。凡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事情,应当和群众商量,不能凭主观愿望办事。公共福利事业,如公共食堂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等,应当用把它办好的方法,吸引群众参加,绝不能用强迫命令的办法。在兴办公共福利时,个人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,这一点公开向群众宣布。
作者:邓小平  |  出处: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 |  体裁:演讲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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